滕州市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交通行政许可执法
一、交通行政许可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滕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5号)公布的行政审批保留事项,滕州市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如下:
1、道路班线客运经营;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4、机动车维修经营;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6、占用县乡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
7、县乡公路行道树采伐、更新;
8、县乡公路、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涉路工程。
二、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地点
滕州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局窗口
三、交通行政许可监督电话、举报方式、法律救济途径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电话:0632-5560946(滕州市运输管理所)、0632-5551980(滕州市交通局政策法规科);举报方式:口头举报或者书面材料举报;法律救济途径:申请行政许可,可向滕州市交通局陈述、申辩;不服行政许可,可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权益因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四、交通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道路班线客运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滕州市运输管理所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申办渠道:从事滕州市内道路班线客运经营的,向滕州市交通局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管理所)提出申请;从事枣庄市内跨区道路班线客运经营的,向枣庄市交通局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从事省内跨2个县以上道路班线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跨省道路班线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许可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提供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本表可向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下载打印);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客车等级评定证明、购车发票及其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7、可行性报告;8、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9、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10、已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还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及时限:工作日内随时给予办理。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对已有车辆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予以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许可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20元/套;《道路运输证》工本费,18元/套;鲁价费发(2006)117号。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滕州市运输管理所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申办渠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向滕州市交通局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管理所)提出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国际集装箱运输经营的,向枣庄市交通局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
许可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提供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本表可向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下载打印);2、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与复印件和委托书;3、企业章程文本(个体的不提供);4、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5、企业验资报告(个体的不提供);6、场地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7、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名单》;8、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指汽车和农用运输车)、购车发票及其复印件;9、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指汽车和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及其复印件;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承诺书;12、应急预案。
办理程序及时限:工作日内随时给予办理。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经核实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许可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20元/套;《道路运输证》工本费,18元/套;鲁价费发(2006)117号。
(三)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滕州市运输管理所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申办渠道: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客运站)经营的,向滕州市交通局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管理所)提出申请。
客运站许可条件: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货运站许可条件: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客运站许可提供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本表可向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下载打印);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货运站许可提供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本表可向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下载打印);2、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3、企业章程文本;4、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5、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6、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7、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8、《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承诺书》。
办理程序及时限:工作日内随时给予办理。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许可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20元/套;鲁价费发(2006)117号。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滕州市运输管理所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申办渠道: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向滕州市交通局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管理所)提出申请。
汽车维修许可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6、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还应当具备: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摩托车维修许可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4、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5、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6、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提供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5、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及时限:工作日内随时给予办理。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许可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20元/套;鲁价费发(2006)117号。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实施主体:滕州市运输管理所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申办渠道: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向滕州市交通局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管理所)提出申请。
许可条件: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提供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办理程序及时限:工作日内随时给予办理。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
许可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20元/套;鲁价费发(2006)117号。
(六) 占用县乡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实施主体:滕州市交通局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申办渠道: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向滕州市交通局提出申请,经现场勘查确认审核后,报枣庄市交通局审批。
提供材料:1、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理由;2、标志的内容;3、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4、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5、标志设置的时间及保持期限;6、安全保障措施。
办理程序及时限: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后进行现场勘查,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报枣庄市交通局审批。
许可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公路占用补偿费,200-500元/㎡/年;鲁价费发(2000)96号。
(七)县乡公路行道树采伐、更新的许可
实施主体:滕州市交通局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绿化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申办渠道:1、县级道路树木的采伐、更新,向滕州市交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枣庄市交通局审批;2、乡级道路树木的采伐、更新,由所在乡镇(村)向滕州市交通局提出申请,由滕州市交通局审批;3、专用公路树木的采伐、更新,由公路使用单位向县级以上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1、采伐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3、采伐树木的种类和数量;4、安全保障措施;5、采伐时间;6、补种措施。
办理程序及时限: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后进行现场勘查,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给于批复或者报呈上级交通部门审批。
许可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公路及设施损坏赔偿费(多项),收费标准详见鲁价费发(2000)96号。
(八)县乡公路、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涉路工程的许可
实施主体:滕州市交通局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申办渠道:在县乡公路、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实施建设工程,向滕州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属于县道的,经现场勘查确认审核后,报枣庄市交通局审批;属于乡道的,经现场勘查确认审核后,由滕州市交通局审批。
提供材料:1、拟建工程建设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设计图纸;4、安全保障措施;5、施工期限;6、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补偿数额。
办理程序及时限: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后进行现场勘查,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给于批复或者报呈上级交通部门审批。
许可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公路占用补偿费,公路及设施损坏赔偿费(多项),收费标准详见鲁价费发(2000)96号。
交通行政处罚执法
一、
交通行政处罚执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5、《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6、《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7、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8、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9、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0、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1、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2、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3、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4、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15、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16、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7、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二、
交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条件:1、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程序:1、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2、执法人员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告知其有权作出陈述和申辩
;3、执法人员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行复核,事实、证据和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告知其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执法人员在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的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行政机关备案。
三、交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调查取证。交通行政机关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依法检查。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第二,询问证人首先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第三,勘验检查的对象范围仅限于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现场,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其他人见证;第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五,调查人员适用回避制度。
2、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当事人在收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制成笔录;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作出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案件需要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交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